境外提供的服务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问:我公司拟境外发债,前期由境外公司提供了服务,比如评级费、咨询费等,境外公司在国内无机构,且服务均发生在境外,我公司支付境外公司的服务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另境外发债成功后,购买我公司债券的境外企业收取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上文明确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包括无形资产)的情形中,评级及咨询服务不在列举之内,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境外发债支付的利息属于购买方在境内,也应缴纳增值税。贵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断,评级及咨询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利息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境外企业取得利息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中国的预提所得税。贵公司是债券发行方,向购买债券的境外企业直接支付利息,是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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