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企业的财税处理

案例:

A劳务派遣公司与B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派遣劳动者。这些劳务派遣员工由B公司决定聘用后,由A公司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由B公司负责分配具体工作,进行业绩考核,并根据B公司的薪酬政策计算薪酬。劳务派遣员工需遵守B公司的规章制度,B公司具有奖惩、辞退这些人员的权力。如B公司辞退被派遣员工或被派遣员工从B公司离职,A公司亦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B公司辞退被派遣员工,相关辞退费用由B公司负责,由B支付给A公司并由A公司转付被辞退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协议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和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其他福利费用。A公司负责将收到的被派遣人员的薪酬费用,扣除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支出后的余额支付派遣人员。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度,B公司向A公司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2120万元,其中,被派遣人员的薪酬1696万元(含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等)。A公司扣除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共计50万元,其余均按时支付被派遣员工。

问题:

1.A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A公司如何进行增值税的处理

3.A公司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解答:

1.A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A公司的会计处理,首先需要解决的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

总额法:即A公司将收到的用工单位的全款确认为收入,同时将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支出计入成本费用。净额法:即A公司按照收到的用工单位的全款,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支出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2.A公司如何进行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具体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以下两点: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A公司(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中的一种进行增值税处理:

一是A公司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A公司从B公司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120万元,增值税销售额为2120÷(1+6%)=2000万元,并按适用税率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20万元。此时,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远见财税李志远:本文后续例子选择了总价法。

(1)收到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假设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借:银行存款 2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20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假设应当立即确认为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96

贷:银行存款 1646

其他应付款 50

(注:销售毛利为304万元)

二是可以选择差额纳税,A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120万元,扣除代B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696万元,差额为424万元,增值税销售额为424÷(1+5%)=403.81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9万元。同时,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696万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差额424万元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403.81万元,税额20.19万元)。此时,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假设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借:银行存款 2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19.0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0.95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假设应当立即确认为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96

贷:银行存款 1646

其他应付款 50

(3)差额计缴增值税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7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0.76

(注:销售毛利为403.81万元)

远见财税李志远认为:上述职工薪酬,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3.A公司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派遣单位对于增值税的计缴,具有选择权。

截至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就上述情况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作出专门规定,因此,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依据会计处理结果进行申报。即:

如果A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其申报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696万元,销售毛利为304万元。

如果A公司选择差额方法缴纳增值税,则其申报主营业务收入2019.0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615.24万元,销售毛利为403.81万元。

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本文版权归文章原作者所有,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站长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作者授权。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存在第三方的在先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THE END
分享
二维码
海报
劳务派遣企业的财税处理
案例: A劳务派遣公司与B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派遣劳动者。这些劳务派遣员工由B公司决定聘用后,由A公司与被派遣人……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