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那些事儿

一、其他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费用可以由支付方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专用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税总函〔2016〕145号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能。

三、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代开普通发票,一般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本总结第一条外。

四、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交税吗,要交哪些税?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交税。一般来说,零散个人临时经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可能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有的还需要征收房产税、印花税。

增值税:代开普通发票如果是免税项目不交,个人按次纳税的,每次代开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不交;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代开发票金额、自领发票开具金额及其他未开票收入,累计不超过3万,季度代开累计不超过9万免征。对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实际执行时,各地不大统一,一般是对于未办证的凭身份证代开的自然人,每次代开销售额不超过500元不交,超过500元要交。对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以及组织临时登记户享受按月3万按季9万政策,如电信,旅游,保险等汇总代开的,还有各类村委会、事业单位办组织临时登记的按季享受。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城建税:零散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没有增值税的,就没有城建税;缴了增值税的,就有城建税。代开发票地点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对其季度累计开票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超过30万元的,按照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存在着较大的行业和地区差异。通常,对零散个人代开发票采取按照开票销售额的一定比率(征收率,一般是1%或1.5%)核定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业务的不同补扣补缴。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零散个人出租财产,一次性收取几个月租金的,仍然是以收取租金那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其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只能扣除一次。

房产税: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时,需要缴纳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对于享受减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对于从事购销、加工、承揽、仓储、运输、技术等业务的零散个人,申请开具大额的增值税发票时、还可能需要附征印花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财税〔2015〕96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税[2016]12号、国发〔2011〕22号、财税〔2016〕43号、财税〔2008〕24号、国税函〔2004〕150号

五、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发生本总结第一问的情形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也有如下例外情形不得代开:

序号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1 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 不征税项目 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3 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开) 国税发〔2006〕156号
4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局公告2014年11号
5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局公告2012年24号
6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 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国税函〔2009〕090号,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 纳税人销售旧货 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
9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国税发〔2006〕156号
10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国税函〔2009〕
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36号
11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总局公告2016年47号
12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安全保护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总局公告2016年47号,总局公告2016年68号
13 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36号附件2
14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 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费用。 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
18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 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19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 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20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 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21 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条是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1

六、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的项目(简称自开票项目)有哪些?

答:1、住宿业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自2016年11月4日起;(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鉴证咨询业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7年3月1日起;(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3、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7年6月1日起。(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8年2月1日起。(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但是,上述自开票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七、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分三种情形: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可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包括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费用可以由支付方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普通发票。

(二)正在办证或应当办而没有办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证后才能代开领取营业执照到取得税务登记期间的收入;

(三)已办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应当自己领购,而不能代开发票,除了以下情形: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依据:国税函〔2004〕1024号

、目前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九、代开发票的征收率有哪些?

一般是3%,除了不动产(含房地产,住房)的销售、出租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个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十、代开发票如果发现开错或销售退回、折让怎么办?

当月发现的,收回全部联次发票(购货方没有认证抵扣),可以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跨月发现的,不能作废。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是普通发票,到代开税务机关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形:

1、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到代开税务机关开红字专用发票。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代开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十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十二、代开普通发票时,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有哪些?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十三、可委托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十四、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点是什么?需提供哪些资料备案?需向代开单位提供哪些资料?

代开地点: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

备案: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资料: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十五、其他个人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如何办理?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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