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答疑(一)

1.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征收?

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以发票报销形式支付的员工补贴,是否计入工资薪金计提个人所得税?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特别注意,对于差旅费补贴、通讯费补贴、误餐补助、公车补助等费用,各地一般规定了扣除标准,在该扣除标准内,不并入工资缴个税。

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怎样核算?

答复: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单独核算,要求企业单独设置一个辅助账用来核算职工福利费。

4.房地产企业,把产品登记到自己名下,但没有使用,也没有出租,还是准备用于出售的,这部分房产,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

现阶段,税务机关对于登记到自己名下的房产,不再认定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存货,需要缴纳房产税。

5.企业是租房平台公司,出租房属于个人的,如何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依照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租房平台可以代个人向出租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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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征收? 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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